本文内容:
案情簡介 5月2日下午,農戶趙某到石林縣消費者協會投訴稱,於2017年4月26日從經營戶昂某處購買除草劑作業於洋芋地除草,至4月29日發現洋芋莖葉枯萎,受損面積達3畝。於是投訴至石林縣消費者協會,請求幫助挽回經濟損失。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後,石林縣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實地到洋芋地進行查看,了解情況。5月5日,經過兩輪的調解,在調解會上,雙方進行了舉證、質證,工作人員本著以事實為依據、以法律為準繩、以雙方自願為基礎,曉之以理、動之以情說服雙方,最終經營戶昂某同意一次性賠償趙某4800元。案例評析 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七條規定“消費者在購買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、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。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,符合保障人身、財產安全的要求。” 第十一條規定“消費者因購買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、財產損害的,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。” 第十八條規定“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、財產安全的要求。” 及第六十二條:“農民購買、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,參照本法執行。”依據新《消法》的規定,消費者在購買、使用商品時,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,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。此案中,消費者購買除草劑作業於洋芋地除草,導致作物受損面積達3畝,其財產安全受到損害,石林縣消費者協會挽回了消費者的損失,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。昆明市消協 (本文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。)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|